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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正义范式分析

时间: 2014-11-28 编号:sb201411281225 作者:蜂朝网
类别:博士论文 行业: 字数:32000 点击量: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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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是博士论文,本文准备从自由主义正义概念的要素出发,区分自由主义正义的范式的各种要素,历史发展由来,以及对洛克、哈耶克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和布莱恩·巴利指出两种正义理论范式的逻辑特征进行分析论证。

第 1 章 绪论


1.1 自由主义正义范式的提出

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理论体系。它的存在给研究者提供了一个研究纲领。是从事某一领域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范式是存在于某一理论域内关于研究对象的基本意向。它可以用来界定什么应该被研究、什么问题应该被提出、如何对问题进行质疑以及在解释我们获得的答案时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范式是一领域内获得最广泛共识的单位,我们可以用其来区分不同的研究者共同体或亚共同体。它能够将存在于一领域中的不同范例、理论、方法和工具加以归纳、定义并相互联系起来。范式是历史性的概念同时也是与规则相对的。如果一门科学能够找到普遍适用的规则,那么这门科学就要按照这个规则进行研究使之不断发展。但是,很多科学并不是这样,都存在众多争论而不能形成统一的抽象化的普遍规则,那么就只能根据其研究方法、内容,理论与观察的相符合程度以及判断观察的结果等把理论和观察实践作归类。这就是一种范式。所以库恩曾说,“缺乏标准的解释,或没有一致同意归结为一些规则,就不能阻止范式指导研究。”②范式的历史性决定了范式只是某一历史产生的,历史上也会有不同的范式,或者是不同时期或者是同一时期并存不同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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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论题的研究现状

自由主义正义范式研究并不仅仅是对范式概念作的研究,而是在对概念要素分析基础上对不同正义理论作范式的历史性归类。此类工作从国外到国内很多学者都在做。通过对范式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到,凡是对某一课题所做的历史性分类,每一类有自身课题特征的就可以称为一种范式。对正义做历史性分类研究如国外的杰弗里•托马斯(Geoffrey Thomas)、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等,国内的邓正来、任剑涛、万俊仁、姚大志等都做过范式分类。第一方面,国内对正义作范式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现代式研究,另一个是追溯式研究。一是,现代式研究主要有邓正来、任剑涛、姚大志等。邓正来在《邓正来自选集》中说,“大多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又认为,无条件地承认国家至上地位,会导致国家对其人民权力的侵吞和剥夺,因此,他们尽管力图证明政治国家为必要,但同时仍力图释证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为正当,这种努力一般被认为有三种模式  ”①。邓正来对自由主义正当性的三种模式认定也是国内自由主义研究三个主要范式的认定,特别是他对哈耶克理论的研究成为国内自由主义研究的主流。任剑涛把当代自由主义研究与中国现实研究相比较,论证了许多有利于可借鉴的实践理论,他对与之相关的理论也有明晰的认识,在《政治哲学演讲录》中对现代意识形态诸流派做了深入分析,对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保守主义、社群主义、马克思主义都有涉及。还对自由、人权、平等、民主、正义、权力、法治等概念做了解读。在政治哲学领域姚大志对与自由主义相关流派对正义的论述也有自己的梳理,在《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中,把正义分为了三个范式,也就是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第三势力。在自由主义中增加了代表人物约瑟夫•拉兹。在社群主义中有对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迈克尔•沃尔泽(Walzer Michael)的分析,在第三势力中主要对后现代正义理论进行描述和评论。他对自由主义三个代表人物罗尔斯、德沃金、诺奇克的范式作了比较分析,在他们相互之间的竞争中显现出各自的缺陷,而社群主义对其的批判更增加正义理论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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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自由主义正义范式的要素论


2.1 主体:正义优先性与人的道德预设

桑德尔虽然不属于自由主义者。但他为共同体理论而对正义和正义主体做了详细论述。“当诸价值间的相互冲突与诸善观念间的相互竞争无法解决时,正义就是彼此赖以和解和调解的标准。正义本身相对于其他价值和善具有某种优先性。任何善观念都不可能驳倒正义要求,因为这些要求具有质的不同,其有效性是以一种不同的方式确立的”。①“正义的优先性是人类的本质多样性和构成人类个人完整性的要求”。②如果正义是对个体人和人与人关系表现出来的善的内在评价。那么正义就具有优先于善的逻辑顺序。善在自然主义者来讲,是自然进化得到的善的结局。现代伦理学创始人乔治•摩尔(George Moore)把善区分为“善的”和“善的东西”,善的东西是自然主义的主张,不能在伦理范围内界定,而应该在人与物的复合整体中来看③。所以人在体现善价值意义的过程中就有了前提预设——人是利己的还是理性的。人在与物的关系中显现出人性的两种状态。人在与自然的斗争中,要生存发展必然表现了利己,没有利己的前提,人就无法生存,也就无所谓人与人的关系。快乐主义把追求个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终极目的,肯定自己的幸福就是善,摩尔对传统伦理学的分析中,认为自然主义、利己主义、快乐主义把人攫取物,人的自己快乐作为道德价值的基础,也就是把个人善作为了人性前提——人都是利己的。休谟也认为人是利己的,不论在面对自然和人性中表现的道德看都是这样。而他又把利己看成是可以利用的。在约束的制度中发挥作用。康德与之相反,认为人是理性的,人的第一原则是自由,人的任何实践和行为都是以自由为起点的。但人是受道德律约束的,道德律使人变成自由人、理性人。

…………


2.2 环境:正义的现实和假设

“正义不过是在某种环境下理性、审慎的追求,这种环境就是,与其他人的合作(至少是容忍)已经成为我们能够得到我们所期望的东西的条件。正义是我们为那种限制理性利己的人们的东西起的名字,他们同意必须付出最小的代价以实现与他人的合作。”②也就是正义是对某种东西的限制,而这种东西的存在是有条件的,它也需要在条件下有所欲望,也会受到条件——环境有限性的规定。这种东西就是“理性利己”,对其限制使其具有利己人之间外在性合作形式。所以环境就是正义的条件,环境在正义概念形成中起到了现实作用。如果没有环境,正义只停留于纯粹的高度,无法实现在无限性与有限性的过度,那么就不能把握正义的“绝对理念”,也就是说,正义的纯粹性不具有实在意义。环境在正义研究的作用使哲学家都把它作为研究道德、法、国家的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环境主要表现为两种理论,一种是在规则规定下,人们安排个体、相互之间的利益,这种利益不是“乱战”的结果。另一种是在协商裁决的主题下的利益分配。③很明显,前一种不同意正义环境是战争状态之后的规则,而是所有安排的规则规定了的利益行为。后一种相反,是对战争状态认同之后,通过审议裁决而达成的协议。两种环境状态理论存在着断裂,首先要揭示的是两种正义环境理论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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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自由主义正义范式的历史沿革....... 35

3.1 从自然神到群体之间正义 ........ 35

3.2 从正义总论到自由主义正义 .... 41

3.3 从自由主义的目的论到义务论 ....... 53

3.4 自由主义的分类和历史接续 .... 59

3.4.1 自由主义的分类 ....... 59

3.4.2 自由主义的历史接续 ...... 61

第 4 章 自由主义正义的四种范式........ 64

4.1 财产权利的正义范式 ......... 64

4.2 否定性规则的正义范式 ..... 70

4.3 互利性的正义范式 ...... 78

4.4 作为公平的正义范式 ......... 86

4.5 对四种自由主义正义范式的评析 ... 94

第 5 章 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对四种正义范式的挑战和回应........ 100

5.1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批判的指向 .... 100

5.2 马克思正义范式的建构 ... 109

5.3 马克思正义范式对自由主义正义范式的回应和超越 .....119


第 5 章 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对四种正义范式的挑战和回应


在理解自由主义正义范式的基础上,对其价值进行了评析。其真正的意义在于自由主义正义范式能否适合于所有人类社会。能否对马克思正义理论发展有启发作用。自艾伦•伍德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中指出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正义的判断开始,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齐雅德•胡萨米、诺曼•杰拉斯、凯•尼尔森、G.R.佩弗、约翰•罗默、R.W.米勒、G.A.科恩,国内学者李惠斌、李义天、段忠桥和林进平、王广博士都参与到马克思正义理论研究和讨论中,也重新解读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涵。以下论述也是在综合各家之言的前提下,揭示马克思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的理论指向中分析马克思正义的建构样式。所以第五章将论述,一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批判;二是建构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正义范式;三是马克思正义范式与自由主义正义范式的回应以及对其的超越性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从人性的异化到环境条件的匮乏都体现着制度中人与人的关系不能完全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对个人主义的自由的理解造成了社会协作随社会生产复杂化而矛盾激化。所以建立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的正义范式首先就要从制度上改变人性异化状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境要求,使人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也是马克思的正义挑战和回应自由主义正义范式的关键。

……….


结论


马克思是批判理论、罗尔斯是建构理论,二者虽然有很多相似和不同,但是还有最根本问题是罗尔斯建构的原则已经被马克思否定了。也就是罗尔斯认定最能代表他的理论特征的差别原则被否定了。差别原则是使最不利者的利益最大化,这样的社会就是最公平的社会。他是对功利主义的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修正。它们二者是两个极端。马克思没有承认矫枉过正就会得到一种正义。或者是在某些细节上的修改就使事物的本质发生变化。他也没有在批判的基础上建构一种完整的共产主义制度形态。他只是揭示出那些不平等、不正义的根源是由对人性利己承认基础上建立的私有制度。不管如何修正都是对私有制的修正,不能改变不平等的真实存在。如果换角度讲,马克思理论与作为公平正义理论不具有可比性。批判的解构使它的方向只能是敞开式的。这种理论使很多学者,比如列奥•施特劳斯认为他更接近“古代思想家们所设想的人的最高境界”。汉娜•阿伦特也认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是对柏拉图理想国的回归。而作为公平的正义虽然借助了乌托邦式的前提,但是它是对现实的经验建构,不是对未来的理想建构,它是在寻找各方面利益的“适度性”。所以,这就涉及对超越的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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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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