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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博士论文,结合我国实际调查数据,实证分析我国社会权与社会分层之间的关系,验证之前提出的二者具体作用机制。最后,结合我国的状况,提出我国的社会权发展道路。
第 1 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社会权一方面作为个人获得社会福利的依据,保障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作为抵抗市场力量的另外一种反向力量,社会权也会进一步完善社会分层机制,塑造合理的阶层结构。无论是保障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还是促进社会阶层和谐发展,都是建立在社会权自我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然而,上世纪 70 年代的出现的福利困境导致了社会权的危机。上世纪上半叶社会权观念的兴起催生了福利国家制度。随着非商品化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社会权不断扩展,水平大幅度提高,福利国家在社会权基础上亦不断发展。正是因为社会权对福利国家的这种决定作用,当福利国家出现问题甚至走入困境时,便引发了人们对福利国家的改革,并试图重新构建社会权。新自由主义者将福利国家的危机归结于社会权,正是由于国家过分强调社会权,提供个人高水平的社会福利,损害了个人自由,助长了懒惰心理,并最终降低经济效率,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新自由主义者强调市场在个人福利服务中的主导作用,主张个人在市场中凭借个人努力获得福利,强调公民履行福利责任。新自由主义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否定了国家在社会福利服务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与福利国家单纯强调国家责任反向而行,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市场再次成为个人获得福利的唯一途径的后果是人们再次被市场奴役而成为商品,这完全违背了社会权宗旨——劳动力去商品化。正如战建华所言:“这种继续扩张市场的做法与其说是对福利国家进行改革,不如说是对福利国家进行取缔,新自由主义福利改革没有缓解社会权的危机,反而走到了社会权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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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第一, 社会权自身属性决定它与社会公正、社会分层有着天然的联系,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其有深层次的理论认知是有必要的。然国内研究社会权主要集中在政治学和法学两大领域。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公民社会资格的文章很少,几成失语状态,本研究从社会学的阶层和谐角度出发,在社会权与社会分层的互动研究中努力寻求社会权发展的新思路,希望可以有助于我国社会学对社会权问题的发声。第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社会分层的文献都是有关阶层结构状况进行描述分析,对转型期我国转型中的社会分层机制是怎样的进行解释说明,可以说,以上两方面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成熟,能够很好的阐释我国当前的阶层结构状况和分层机制是怎样的。然而,我们所要做的不仅是描述和解释,更应该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毕竟,解决问题才是最终目的。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之所以不合理,主要是由于社会分层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各阶层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衡甚至失衡。而利益失衡的实质是各阶层之间权利失衡。因此,本研究以社会权为突破口,试图进一步探究社会权与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深如挖掘社会权与社会阶层具体作用机制,发现社会权对社会阶层的积极作用,进而完善我国社会分层机制,充实社会分层理论。第三,在分析社会权及其与阶层关系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阶层状况,努力找寻适合我国社会权发展路径,提出改进社会权的建议,既有助于我国公正的社会权的实现,又能够缓解我国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各阶层的和谐,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第四,社会权理论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也是现代社会福利思想的理论基石。对我国社会权进行研究既有利于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学科的理论水平,又能够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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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社会权的历史演变
2.1 国外社会权的历史演变
社会权是一种积极权利,需要国家的主动干预方能实现,因此法律在社会权的实现过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对个人生活进行积极干预的相关法律的出台是社会权发端的重要标志。社会权的发端可以追溯到英国颁布《济贫法》时期。16 世纪的英国正处于由封建农业社会向资本主义工业社会转型期。为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新兴的资产阶级及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大肆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使大量农民流离失所而成为流民。这些流民因为失去生活来源而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生存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继而成为首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采取过各种办法都未能奏效。直到伊丽莎白继承王位时,才开始依靠法律来解决贫民问题。1601 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正式标志国家开始在济贫事业中承担固定的责任,对个人生活和贫困问题进行积极干预。《济贫法》使济贫活动不再局限在某一地域,而是扩展到全国,在国家范围内进行济贫活动。比如,《济贫法》明文规定国家所属的各个教区在其管辖范围内负有济贫的义务,向地方的居民和房产所有者等群体征收济贫税,为无生活来源的贫民发放救济金;各教区在辖区内要建立贫民院,对因年老体弱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穷人进行收容救济;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从事劳动,教养未成年孤儿并安排其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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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国社会权的历史演变:从差别化社会身份到平等公民身份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权生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两个大的阶段,即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阶段。经过这两个的阶段的发展,中国社会权实现了由基于差别化的等级社会身份向基于平等公民身份的跨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退休制度、劳动保险、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等制度措施确立了我国的社会权。1951 年 2 月 26 日,政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央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经过 1953 年和 1956 年的两次修订,基本上全面确立了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其适用范围包括除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对雇佣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水平。1952 年 6 月 27 日,由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起长达数十年之久的公费医疗制度;1955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法规确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制度。①在城镇,除了以上劳动保险制度和公费医疗以及退休、退职制度外,国家还建立了一系列职工福利和社会福利制度,如 1957 年颁布的《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所涉内容十分广泛,对包括职工上下班的交通、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住房、困难补助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除了能够为城镇普通居民和职工提供基础社会福利设施以及基本生活补贴的职工福利补贴制度和社会津贴制度外,国家还为特殊社会成员兴建了许多专门福利服务设施。这些福利措施提高了城镇居民的福利水平,保证了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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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社会权生成与发展的动力机制分析....43
3.1 人的需要:社会权观念生成的原动力 ........43
3.2 行动:社会权实现与发展的直接动力 ........46
3.3 几种具体的行动方式 ......48
3.3.1 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 .........48
3.3.2 自上而下的国家行动 .........51
3.3.3 上下双向运动相结合 .........52
3.4 中国社会权生成与发展动力机制分析 ........53
3.4.1 中国社会权的生成机制 .....53
3.4.2 中国社会权实现与发展的直接动力 .........57
第 4 章 社会权与社会阶层相互作用机制分析......63
4.1 社会权与社会阶层相关性分析 ........63
4.2 社会权对社会阶层作用机制 .....68
4.2.1 社会权——社会阶层分化的动力机制 .....68
4.2.2 社会权——社会阶层结构的形塑机制 .....72
4.2.3 社会权——社会阶层整合机制 .....74
4.3 社会阶层对社会权作用 ........78
4.3.1 社会阶层结构与差序社会权 .........78
4.3.2 各个阶层群体的不同社会权行动 .......80
4.4 中国社会权与社会阶层关系实证分析 ........84
第 5 章 阶层和谐视阈下的中国社会权重构....89
5.1 社会权的价值理念与分配正义 ........89
5.1.1 社会权价值理念 .....89
5.1.2 社会权分配正义 .....92
5.2 社会权重构思路及措施 ........93
第 5 章 阶层和谐视阈下的中国社会权重构
5.1 社会权的价值理念与分配正义
中国社会权尚处于重构阶段,还存在各种各样问题,面临各种挑战。社会权没有一个合理统一的价值理念引导社会权的发展,社会权资源分配的不合理使得社会权在各个阶层分布失衡问题并没得到根本解决。社会权产生的一切问题归根到底是权利理念不合理基础上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社会权的重构与完善,离不开正确的价值理念的引导。社会权的重构过程,首先要做的重新确立社会权的价值理念。如果说民事权更多是对个人自由的强调,那么社会权更主要的是对社会平等的关注。因为社会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个人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过上符合人性尊严的生活。由于平等概念本身具有的抽象性导致很多人对平等有着不同的理解。那么,社会权到底应遵循什么样的平等理念?由于社会权涉及到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再分配,因此在考察社会权的价值属性时首先要想到罗尔斯。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和补偿原则关涉社会地位与财富的分配问题。第二正义原则中,罗尔斯提出公平的机会平等以取代仅仅是形式上的机会均等。即社会资源的最初分配往往受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仅仅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均等开放是不够的,还要让所有人都有均等的机会得到它们。①形式上的机会均等要以有大体相当的能力利用机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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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社会权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更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过去的社会权无论西方还是中国的,都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要构建一种更具生命力的积极的社会权。使我国社会权能够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阶层和谐的同时,避免福利国家的社会权危机,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积极的社会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积极社会权对应的是各个主体对义务的积极承担,要求各方责任主体要积极承担责任。社会权既需要国家积极承担责任,自上而下的建构;也需要社会阶层群体发挥自身主体性,增进阶层间的社会合作,实现权利自下而上的自我调配、自主生长;而公民个人获得社会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实现权责对等。,国家应该回归社会权首要责任主体的地位。社会权之所以具有积极权利属性,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社会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主动干预,承担相应的给付性责任。实践证明,西方新自由主义的完全否定国家责任的社会权改革,只能使社会权进一步恶化甚至逐渐消解,将以往受社会权保护的个体重新抛向市场,使之沦为商品。我国上世纪 90 年代的市场原则的扩张的同时,国家逐渐丧失社会权的责任主体地位,使教育、医疗、住房等一列社会权制度面向走向市场化。也因为带来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等诸多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回归社会权首要责任主体的地位。在国家回归社会权的责任主体同时,需要进一步对国家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责任失衡问题加以解决。社会权中除了存在国家责任缺位的问题,亦存在责任失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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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