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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弹劾制度研究是一种宪政史的研究,因为宪政、宪法与权力的运行密切关联,与政治现实很难切割,因此,在研究的过程中,对于民国初期弹劾制度的运转与现实政治的关联也给予重视。
本文是法律史专业博士毕业论文,主要研究民国初期的弹劾制度。
导 论
一、 研究动机与论题由来
我们都生活在当下;同时,我们也生活在历史中。我们“阅读”我们之前的宪政史;同时,一百年后的人也会“阅读”我们当下的宪政。那么,一百年后的人,如何看待我们当下的宪政?由此,带来的困惑是,我们当下留给一百年后的人“阅读”当下宪政的材料是否足以支撑他们对于当下宪政的理解?进而,产生的问题是,我们对于百年前的民国初期宪政的理解是否因为留存下来的材料以及后代人的演绎而产生误会?抑或,我们所“阅读”的民国初期宪政史是被遮蔽的?比如,美国宪制对民国初期宪制构建的影响是否真如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大?以《临时约法》、《天坛宪草》,甚至《约法》所构建的宪制来看,更多的影响来自欧洲大陆的法国与德国,而非美国。我们是否是因为对于留存材料的误读以及后来的演绎而产生误解?又比如,影响民国初期宪政走向的“宋教仁案”,大量的历史叙述均将矛头指向时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但是事实上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刺宋由袁世凯主使,况且刺宋对于袁世凯而言,以当时的情势利弊衡量,弊远远大于利,作为对于新知了解无多却是一位老练政客的袁世凯,他不会不晓得宋教仁的存在利益远远大于他的消失。但是,宋教仁之死的幕后主使却被安在袁世凯身上,影响民国初期宪政走向的“宋教仁案”的真实历史被不断重复的“虚假”历史叙事遮蔽了。民国初期的宪政史,经过多年的不断解构、重组、叙述,历史真实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我们都是历史的人质,我们不可能脱离历史的沉淀和当下的语境去看过去的历史;但是,我们需要一段尽可能反映历史真实的历史。因此,重新审视民国初期的宪政史进入笔者的视野。
无论我们如何理解宪政,都不能否认,宪政与宪法密切相关,它包括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即静态的基于宪法而展开的制度安排以及动态的围绕宪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英国人梅特兰(Maitland)对于英格兰宪政史的研究,即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进行,既研究基于宪法而展开的各种制度安排,又研究围绕宪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同时,他不仅仅考察了 1215 年《大宪章》制定以后的英格兰宪政的变迁,也对 1215 年之前的历史进行了追溯。因为,宪政是围绕宪法而展开的;而宪法则具有历史性。最初的宪法仅仅考虑权力的配置以及权力的运行,而我们现代所熟知的宪法是加入了权利维度的近代宪法,以及在近代宪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现代宪法。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中国古代亦有宪法,亦有围绕宪法而展开的宪政,只是这种宪法与宪政是古典意义上的,即仅仅涉及权力的配置与运行。民国初期的宪法与宪政是产生于西方的近代宪法以及围绕此而展开的近代宪政,它不是中国自发形成的,因为近代宪法与近代宪政中的核心维度——权利,在中国的历史语境中是不可能产生的。中国的历史语境中,只有民本,没有民权(权利)。因此,晚清以降所言的宪法与宪政,多指近代宪法与近代宪政;晚清以降所进行的立宪,从宏观的层面看,是围绕西方近代宪法与近代宪政而展开的大规模移植;从微观层面看,就具体的相涉语词与制度而言,往往经历选择性吸收以及学习,并消化、整合、重构的过程。笔者曾对近代宪法与近代宪政中具体制度相涉部分语词做过梳理,这些语词大多以两种方式而来,一是如权利(rights)一般,系在汉语环境下对译产生并逐渐传播开来;二是如宪法(constitution)一般,系在日语环境下对译产生并逐步传入中国。无论何种方式,这些语词所表达的意思与原先汉语词汇都有着巨大变化,与其原先所表达的意思完全不同。但是,笔者注意到,作为近代宪法、近代宪政中一项具体制度的 impeach 或 impeachment,其对译词使用“弹劾”,此一对译完全是汉语环境下对译产生,其基本理由如下:首先,汪荣宝、叶澜所编撰《新尔雅》,在其释政、释法两章中没有涉及弹劾的内容。《新尔雅》一书是两位作者所辑录的当时所出现的一些新词汇,并对这些词汇进行解释的辞典。该书分为释政、释法、释计、释教育、释群、释名、释几何、释天、释地、释格致、释化、释生理、释动物、释植物等十四章目,每章目下又分若干篇,每篇解释若干新词。详查释政、释法两章目,虽有关于宪法、政体、议会等相关条文的解释,但是没有涉及弹劾的内容。其次,1909 年出版的《汉译日本法律经济辞典》中没有载弹劾一词语。该辞典所收录词汇,包括政法、经济类词汇,这些词汇不仅仅是法律规范中使用的,还包括学术研究中使用的。如“蛮族”一词,即是学术研究中使用的词汇。虽然日本《明治宪法》没有关于弹劾的规定,但是日本的宪法学(国法学 Staatsrecht)对该制度是有相关论述的,如 1886 年出齐三卷本的小野梓所著的《国宪泛论》,讨论了西方国家弹劾的使用。但是,弹劾一词并没有收入该辞典。第三,实藤惠秀在《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一书中,较为详细的列出中国人承认的来自于日本的词汇,其中并无弹劾一词。从刘禾关于近代语词形成的研究中,亦可得出同样的结论。
第一章 中国古代的弹劾及其在清末的转型
孙中山在阐述他的“五权宪法”时,将帝制时代的中国与近代以后的英国进行比较,认为帝制时代的中国与近代以后的英国相类,也有三权宪法;但是,这个三权,分别是君权、考试权和弹劾权,并进一步解释,“说道弹劾,有专管弹劾底官,如台谏御史之类,虽君主有过,亦可冒死直谏,风骨凛然。好像记得广雅书局内有十先生祠,系祀谏臣者。张之洞题有一额曰‘抗风轩’,言其有风骨,能抗君主底意思。可知,当时能设御史台谏等官,原是一种很可取底事情。美国有个学者巴直氏是很有名的,他著了一本书叫《自由与政府》,谓中国的弹劾权,是自由与政府间底一种最良善之调和法。”孙中山进而认为,中国进入民国后,应将君权中所含摄的立法、行政、司法分别析出,并加上传统的弹劾、考试,形成五权,分别由独立的机关行使。其中,弹劾之权,必须从传统的作为皇帝附庸的台谏御史中移转入专门的监察机关,有监察之官独立行使。由此观之,宪法、宪政虽然是伴着西风徂东而至,但是中国古代亦有古典宪法,亦有政制;其中作为重要组成的弹劾,无论主旨为何,它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对权力的控制与监督,它对于民国初期从事宪政实践的那些人或多或少有着影响,以至于在民国初期弹劾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中,总能发现古代弹劾的影子。由是,中国古代弹劾中蕴含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必须加以重视。
第三章 《约法》下的二元制弹劾(1914-1916)....152
第一节 为什么选择二元制弹劾152
一、二元制弹劾根本法的产生.........152
二、为什么选择二元制弹劾162
三、《约法》体制下的二元制弹劾相关法......169
第二节 如何构建二元制弹劾.....175
一、平政之名与肃政之意.....175
二、平政之员与肃政之史.....178
三、平行之权与对等之能.....183
第三节 如何弹劾官吏.....187
小 结.....211
第四章 民国初期弹劾制度与宪法政治 ....212
第一节 民国初期的政体选择与弹劾制度的变化.......212
第二节 民国初期政党议会政治与一元制弹劾.....244
一、清末民初的正当性危机与重塑及议会政治.......244
二、民国初年议会中的政党及政党.........247
三、政党议会政治活动的扭曲与一元制弹劾.........249
第三节 民国初期的现代官僚制度与二元制弹劾.......251
一、传统官僚制转型与现代官僚制构建.......251
二、单向性监控.........259
三、三维度监控的中心.........262
小 结.......267
结论
民国初期弹劾从议会为中心的一元制弹劾,演变为《约法》下的二元制弹劾,随着二元制弹劾下核心机关肃政厅的裁撤,又转回以议会为中心的一元制弹劾。无论如何转变,无论何种模式,均是近代宪法下的弹劾,它与中国传统中的御史弹劾在运行方面有着种种的差别。
首先,中国古代弹劾由御史行之,此种弹劾权力是御史所独享的。虽然在台谏合流的发展过程中,谏官曾分享部分弹劾的权力;但是,随着合流趋势的发展,谏官逐渐纳入御史系统,并于雍正时的科道合流而完全并入御史系统。同时需要注意,御史所为的弹劾权,实际上只是一种引发弹劾的权力,是一种不完全的弹劾权。民国初期的弹劾,弹劾机关所为之弹劾权是一种完整的弹劾权,只是这种弹劾权可能出现一种分割的样态,即将弹劾权分成弹劾启动权与弹劾审判权,并出于分权制衡的角度考量,将分割的弹劾权赋予不同主体行使。即使在二元制弹劾模式下,启动与审判的最终裁断操于大总统之手,但是从近代宪法权力制衡的角度考量,与中国古代弹劾亦不同,因为大总统本身亦是民意的代表,民意的体现。同时,需要注意民国初期弹劾制度发展的一种新趋势,即二元制弹劾模式符合一种新的潮流,随着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变,弹劾权的分割出现新的趋势,弹劾的启动归诸体现国民意志的议会,尤其是议会之下院;而弹劾的审判则付之于专门的机关,或最高审判机关,或宪法裁判机关。
其次,中国古代弹劾由御史以弹劾奏章的形式上达皇帝,弹劾奏章遵循特定的文风要求与严格的格式形制,尤其是抬书制度,此种关于弹劾奏章的要求,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君主专制的主旨。同时,随着台谏合流的趋势,弹劾奏章中有谏言的成分于其中,此种谏言虽然与具体的弹劾有着某些关联,但即使去除也不影响弹劾的发生,这种谏言的存在,表明中国古代弹劾的那种根本态度,即如何保障君权。民国初期的弹劾,无论是一元制模式下弹劾,还是二元制模式下弹劾,采取类似刑事诉讼的形制,必须有专门的弹劾状,弹劾状内必须载明所弹劾的罪状,这些罪状均是描述官吏违法犯罪等行为,只是为了说明官吏必须被弹劾而去职。这种弹劾状的形式,表明近代宪法下的弹劾所持的基本立场,即监督权力,保障权利,一旦出现权力的运行侵犯权利,则以弹劾之。
最后,中国古代弹劾运行过程最重要的原则是具有弹性的风闻弹劾规则,此种规则在唐代形成后,历代帝王即对之态度游离不定,时抑时扬,以具体政治形势而决断之。宋代袭用风闻弹劾规则,但宋代尤其是神宗年间政争时期,多有因此规则的行使而被罢黜的御史,如御史中丞吕诲之被罢黜;也有因政治斗争需要,而以风闻弹劾进行罢免官吏的实例,如罢黜苏轼之乌台诗案。清代初禁止风闻弹劾,后雍正出于实际政治需要,为风闻弹劾运用开启了大门。综言之,风闻弹劾因为其弹性,可便于帝王操控,所以自产生以后,就成为古代中国弹劾制度运作过程中一个重要原则。民国初期的弹劾,采控、审分离之形式,弹劾案的审理,必须遵循严格的证据要求,同时保证被弹劾人自我辩护的权利。尤其是二元制模式下的弹劾,此种对于证据的追求,是中国古代弹劾所不能比拟的。
参考文献
1、《钦定大清会典》。
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3、《钦定台规》。
4、《世界现行宪法续编》,商务印书馆 1913 年版。
5、《世界现行宪法》,商务印书馆 1916 年再版。
6、邓毓怡编:《欧战后各国新宪法二编》,宪法学会 1924 年再版。
7、《世界新宪法》,商务印书馆 1926 年再版。
8、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各国宪法汇编》(下册),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 1934 年版。
9、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黄山书社 1999 年版。
10吴金瑞编著:《拉丁汉文辞典》,台中光启出版社 1980 年再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