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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票据法]浅议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论文价格: 50
论文编号: lw200708021024404790
论文属性: 学术论文
论文级别:收费论文
论文语言:中文
本文: 没有全文发布。
登出日期: 2007-08-02    
字数: 5419
源程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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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所谓票据,广义上可定义为一切票证,即证券。狭义上仅指票据法规定的有价证券。由于各国对票据的法律界定不一致,故没有统一的票据“概念”。目前,国际上倾向于将汇票、本票、支票统称为票据。根据传统和习惯,我国票据的概念是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见票即无条件支付和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上的权力义务的发生,不问其行为有无原因或原因正当与否,票据债务人自票据行为完成之时起,应对善意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的占有有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票据一经丧失,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即失去法律依据。然而,对于票据权利人来说,丧失票据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放弃票据权利。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仍可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予以保护,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可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法律救济措施实现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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