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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媒体学][媒体学]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定位——解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论文价格: 50
论文编号: lw200708011223331097
论文属性: 学术论文
论文级别:收费论文
论文语言:中文
本文: 没有全文发布。
登出日期: 2007-08-01    
字数: 4647
源程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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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定位——解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通过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分析,探讨隐性采访的法律定位问题。

今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共有新规定83条,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它同时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则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们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原来的证据规定是一个非同寻常的突破,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偷拍偷录有条件地合法化,对偷拍偷录得来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否定,这种法律效力的变化意义重大,对新闻界最具现实意义,对完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法制环境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更让从事这一工作的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的阻力中看到了一线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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