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朝网 www.steelbee.net -[简体中文版]
蜂朝论文网 英语论文网 教育导航网
蜂朝教育网 蜂朝教育网名校师资提供一流服务
2008/11/20 星期四
蜂朝首页| 教育中心| 留学中心| 商务中心| 法律中心| 翻译中心| 杂志中心| 版权说明| 支付方式|
  范文资料| 学术专家| 留学人才| 商业人才| 法律人才| 翻译人才|     蜂朝论坛| 我的蜂朝|  
我的首页
发布我的需求
我有资源提供
登陆/注册
 
  [保险学][保险其他]仲裁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最佳方法



论文价格: 0
论文编号: lw200701151147479743
论文属性: 学术论文
论文级别:免费论文
论文语言:中文
本文: 全文发布
登出日期: 2007-01-15    
字数: 4144
源程序: 无

论文大纲,目录
关键词搜索:
 
仲裁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最佳方法 

[摘 要] 随着近几年来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保险纠纷随之与日俱增。解决保险纠纷
的常用方法有两种:诉讼与仲裁。与诉讼相比,仲裁解决保险纠纷具有公正、及时、节省费
用、不伤和气、不损名誉等一系列优点,然而,这一重要方式多年来却一直没有得到保险人
的应有重视。保险人应当转变观念,多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保险纠纷。



  我国的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自1994年8月31日八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
我国的仲裁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对仲裁制度优越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各地仲裁委员会
受理的民商事仲裁案件逐年增多。然而,令人费解和遗憾的是:仲裁在用来解决因为保险法
律关系发生的纠纷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仲裁法制定实施以来,保险纠纷用仲裁方
法解决的案例寥若晨星。近年来,我们看到因保险活动而发生于保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逐年
增多。而纠纷一旦出现,很少有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双方协商不成时多数都诉至法
院,对簿公堂,通过诉讼的程序解决。多数情况下,诉讼的结果使得保险人既毁坏了名誉,
又影响了业务,甚至因输了不该输的官司而踏上遥遥上诉、申诉之路,消耗大量人力、财力
和物力,付出沉重代价。其最终结果,即使是赢了官司,也输了信誉,成为实际上的受害
者。



  一、诉讼解决保险纠纷对保险人的消极影响



  1.不利于保持保险人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维护保险信誉



  保险关系是一种建立在高度信任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投保人之所以出资买保险,是
由于十分相信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可以转移风险,“嫁祸于(保险)人”。诉讼俗称
“打官司”。在国人的思想观念中,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发展到了“打官司”的地步,就
必然是针锋相对、势不两立了。民事诉讼一般实行公开审判。在诉讼中,保险人的诉讼相对
人必然是被自己奉为“上帝”的客户。保险业属于服务性行业,保险人通过诉讼把自己同被
自己奉为“上帝”的服务对象之间的矛盾大白于天下,不论将来官司输赢,对自己都不会是
件好事。不仅会饬害保险人与客户之间的和气与感情,同时也会损坏保险人的名誉,影响其
保险业务的发展。因此,保险人即使赢了官司也是弊多利少,失去的要远远大于得到的。



  2.不利于快速化解矛盾,使保险人从保险纠纷中及早解脱出来,不利于及时、公正处
理案件



  近年来,保险纠纷诉讼案件与日俱增,且多以保险人为被告。由保险人自行提起诉讼的
案件相对较少。由于过去长期以来“政企不分”的体制等多方面原因,使得一些当事人把保
险公司当作“唐僧肉”,有理要诉,无理也要诉。加之一些法院的法官素质较低,不懂保险
专业知识,常常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判决,极大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声
誉。另外也由于诉讼案件法定的结案时间较长(一般案件一审为六个月,二审为三个月),一
个案件从开始立案起诉到终审结案,大约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常常使保险公司因陷入“马
拉松”式的官司之中,无法自拔,不良影响日渐增大,甚至被官司拖得精疲力竭。显然,选
择诉讼方式解决保险争议,不利于及时化解保险人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公正处理案
件。



  3.不利于保险人尽快适应国际通用保险纠纷处置机制,迎接“入世”对国内保险业提
出的挑战



  仲裁制度是国际通用已久的一套民商事纠纷化解机制。国外许多仲裁机构诸如斯德哥尔
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以及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在国际上享有很高
的信誉。由于仲裁机构不代表国家、不代表政府,只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公
正,依靠公正的裁决和良好的信誉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而常常成为民商事纠纷当事人
化解矛盾的首选手段。经济发达国家中对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使用仲裁的方式远远多于诉
讼。入世后,面对机遇与挑战,国内保险机构应当逐步做好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的工作。如
果我国的保险机构现在出现保险纠纷时,仍然本着被动应诉的态度,采取诉讼解决纠纷的单
一方式,那么几年之后,面对国外保险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在处理保险纠纷中,就会感到十
分被动,难以适应仲裁这一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处置机制。



  二、我国保险纠纷较少使用仲裁解决的主要原因



  1.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起步晚、发展慢,人们对其比较陌生,因而存在认识上的误
区,是保险纠纷少用仲裁解决的历史原因



  仲裁制度在国外已经有六、七百年的历史,而我国是在20世纪初才由当时的国民政府引
进这一制度,又逢国内连年战争,因而仲裁制度未能广泛实行。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们也
实行了一些行业仲裁,但又带有浓厚的行政调解色彩,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商事仲裁。直到
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才使我国
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步人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许许多多的人们只知道发生了纠纷去法院
“打官司”,并不懂得仲裁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有的人虽然知道仲裁是解决纠
纷的手段,但并不知道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因而,多数人远离
仲裁,更难以知道仲裁还有众多的优越性。



  2.原有各类保险条款很少载明发生纠纷选择仲裁解决,保险纠纷一旦发生又协商不成
时,双方常常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很难达成事后仲裁协议,是保险纠纷少用仲裁解决的根
本原因



  《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
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
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可见,
利用仲裁手段解决纠纷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之一是应当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然而,多少年来由保险公司及其行业管理部门制定颁
发的各类保险合同条款中,基本上没有明确写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选定x x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样的仲裁协议,而只是含糊其辞地写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
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更为笼统地写
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的一切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这
样的“仲裁协议”实质上等于没有协议,因其没有明确约定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即使发生纠
纷之后当事人中有一方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和立案。因此,由于保险
机构及其行业管理部门自制的保险条款的严重缺陷,极大地限制了保险纠纷的仲裁解决,对
于保险人而言,这无异于作茧自缚,终将自食其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Copyright (c) 2002 ~ 2009 steelbee..net 蜂朝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支付方式 | 常问问题 |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广告服务 | 招聘启事 | 加入网站黄页
电子邮件:steelbee@21cn.com QQ:337068431 本站法律顾问:黄雪松 律师